企业个别裁员的劳动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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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具体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通知裁员时间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间未达到一个月的,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
企业经济裁员法律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依照规定进行重组;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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