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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区别是?

2020-10-06 08: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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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06 回复

专业分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反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距抵押权设定日期过短,如决算期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后数日即行届至,则这种约定与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意旨是相违背的,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或认定这种抵押权设定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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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有: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般抵押权的设定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一般抵押权是为担保已存在的债权存在。 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只有到决算期,所担保的债权才能从不特定转化为特定,才可以确定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不仅表现为债权类型特定,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不适用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一般抵押权是对已经存在的债权作担保。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 (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的数额却无法明确,只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 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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