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赠与可以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但是,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也就是说,如果你以后转让的话,要按转让价减去受赠时的税金、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不能扣除),全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1-3%的核定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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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产已经办理过户,或者公正的其他子女不能继承。但是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在以下情况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如下: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房屋需要签订赠与合同。赠与房屋的程序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办理公证; 3、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手续;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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