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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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工并不属于劳务外包中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工是用人单位派遣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而劳务外包中的员工是第三方单位派往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的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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