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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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规定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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