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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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计算: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算法: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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