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之规定:“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7条又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业主公约等”。由此可见,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是业主很重要的一项义务,作为单个的业主,哪怕认为《业主公约》里的某些规定并不合理,也必须遵守。如果你想将其修改,也必须等到业主大会召开的时候,由业主大会表决来进行。在此条被修改之前,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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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的法律效力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勃,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如承租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的约定;如果房屋发生转让的,业主公约无须新入住的继受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承诺,就自动地对其产生效力,新业主也需要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
业主公约的法律效力是:全体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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