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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之规定:“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由业主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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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相对,业主不签字,不受公约效力的限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区域效力,包括业主财产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以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四个边界为准。(2)对人的效力。由于业主公约必须由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签署,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所有业主。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之规定:“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7条又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业主公约等”。由此可见,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是业主很重要的一项义务,作为单个的业主,哪怕认为《业主公约》里的某些规定并不合理,也必须遵守。如果你想将其修改,也必须等到业主大会召开的时候,由业主大会表决来进行。在此条被修改之前,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要约邀请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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