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十级伤残平均工资4300的,按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赔偿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4300=30100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4300=34400元;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4个月*4300=17200元,合计:81700元。法律依据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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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工伤情况,国家保险对下列费用予以赔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对下列费用予以赔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具体工伤情况,国家保险对下列费用予以赔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对下列费用予以赔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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