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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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0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作为劳动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一定的加班费。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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