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专项技能培训,辞职时不需要赔偿专项培训费用,公司内部讲师对内部员工的培训不算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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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入职时接受过公司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培训,则会在劳动合同中,或专门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即需要设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履行完毕前离开公司,需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了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培训资质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服务的领域进行判断,若该服务的领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则没有培训资质的服务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但若该没有资质的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则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的一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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