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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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种人员,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剪。分别为:1、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失误;3、因公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5、工作满十五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性裁员时以下人员不得裁减: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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