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导致银行贷款名义借款热与实际借款人并存的情况,并不鲜见。当出现该由谁还款的争议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该由谁偿还银行贷款。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例如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认定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还款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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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由名义借款人清偿债务,名义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债权人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由实际借款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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