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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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发卡银行两次催收;2、超三个月没有归还;3、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并不归还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或公安机关尚立案前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四个方面:犯罪主体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严重超过自己信用卡额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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