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于2015年10月“生病”,但拿不到病假证明,没有按程序请假,一直不上班,应按旷工处理。至2016年1月初,旷工达40天左右,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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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不会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病假期间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病假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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