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本身是市场行为,但由于政府必须对外资进入实行监管,才使之带有政府行为的烙印。因此要使外资并购行之有效,政府行为必须以市场行为为依据。这里对外资的界定包括两类:外国投资者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其购并对象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国有非上市公司、传统国有企业(如集体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民营非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如私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其中主要对象应是国有企业,这也是我国法规主要调整的范围。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缩写,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资产整合方式为合并,这与并购的含义有区别。这里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前者相当于全资收购,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后者相当于兼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合并的特点是参与合并的所有方或仅是被合并方的实体消失;而并购还包括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实体均不消失,而形成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控股。 在市场条件下,外资并购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取决于并购方的实力基础和想要通过并购实现的战略要求,如市场开拓战略、成本节约战略等,它同时也受被并购方的现有规模和组织形式制约。
针对从市场角度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要怎么看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是: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进行调查;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境内外资并购企业的具体程序如下:1、确定双方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调查;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国内律师代表外方调查国内公司的历史演变、重大资产和股东;3、调查结束,律师根据事实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