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建筑企业属于劳务密集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建设单位趁机不对等对待施工企业。“垫资”已经成为建设单位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常见途径和手段,“垫资”已经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先决条件和难以回避的陷阱,一旦项目开发失误,施工企业将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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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分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法定条件可以直接分包;但如果不符合条件属于违法发包: 1、经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4、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 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 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承揽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4、人身依附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能由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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