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法律的原则是劳动者一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实行特殊的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之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延长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除了劳动法42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是该法42条规定的相对比较紧张和重要的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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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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