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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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算的,即确定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后,每满一年支付其二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付二个月的工资。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确定的,即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单位要支付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违法与单位解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要按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或者双方的约定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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