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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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公司解散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员工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工作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实践中,公司解散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间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也可以约定某些特殊的解散原因,一旦解散期限届满的或特殊原因出现的,可以发解散公司。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当出现公司经营不善或股东有纠纷等情况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提前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单位不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解决办法: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定书还可以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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