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此,对于劳动者主动率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劳动者提出结合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劳动者才有权得到经济赔偿。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机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该法47条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额外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作作为赔偿,不足半年按照半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超过半年按照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6条、38条、46条、47条、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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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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