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佣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公式表达就是:经济补偿=在职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需注意,这里所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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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标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是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具体的计算以工作时间年限内为计算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月工资过高,则经济补偿金的则以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且经济补偿金最长支付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最多只能多拿1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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