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买卖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就必须承担可预期的风险,除非合同条款有“补差价”的约定,否则不能以市场变价、显失公平为由私自变更、撤销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争执不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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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 1、标的物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按约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其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关于回迁房,无不动产权证,若卖方只有回迁协议,并无不动产权证的话,那么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是不能够在当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也就是说购房者即使买了房也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权证。同时,付款有风险,许多回迁房的业主都要求必须收取一定金额的订金,甚至先收80%~90%的楼款,作为购买该套房子的保证,剩余的在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这种情况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也不能保证什么时候能够真正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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