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 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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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和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相关标准应当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数额。
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底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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