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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私人老板签合同,私人老板属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要条款: 1、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否为8小时工作制,周休1天还是2天等); 6、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7、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事项。 以上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服务期、试用期等条款。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私人老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者和老板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性别、籍贯、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2、劳务合同期限(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完成应当任务后劳务合同终止); 3、劳务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等);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法律未作限制,不适用8协商工作制); 5、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6、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7、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当事人协商、向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8、其他。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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