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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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相关规定包括: 1、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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