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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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自杀学校承担的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要负责任;学生是成年人,学校因管理原因而自杀的,学校负责任;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杀,而学校因为没有发现,学校负轻微责任;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负责任;学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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