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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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学校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学校的过错即在于他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和管束,这种过错是需要推定的;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学校与学生自杀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且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学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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