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三)隐匿违禁品的;(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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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4、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7、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8、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9、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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