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amp;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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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第二、投保人有欺诈。 第三、投保人、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有故意的行为。 第四、被保险人自杀。 第五、投保人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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