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经济补偿的情形是: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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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算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在辞职时不需要提前声明,可以随时离职,并可以要求就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时间部分给付双倍工资赔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警告与处罚。
没有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违法。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经济补偿为标准支付两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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