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适当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订立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中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经过公示。 二、达到严重程度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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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则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并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有权拒绝,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规定不服从工作调动,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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