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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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该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照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者是过户手续的地方。
以下情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 第二,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 第三,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第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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