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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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且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工资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明确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如果只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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