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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房产出售能否抵扣增值税

2022-03-16 18: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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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可以抵扣。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颁布时间:2016-0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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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三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为了进项税额抵扣的,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四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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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为: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提供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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