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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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不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工伤后单位调岗的规定:工伤后造成伤残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单位可以调整职工的岗位,职工不同意调岗,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单方对职工调岗。但双方若因此发生争议,单位应举证其合理性,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调岗调薪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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