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3种,分别是: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这种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订立这种合同的职工一般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从事生产(工作),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如果出现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也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约定为合同终止而达成的协议。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是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而不是约定确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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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缺少前述内容的,可以依照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等补充确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缺失通常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用人单位虽未规范地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但不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须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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