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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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Σ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四点: 1、除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外,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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