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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通过下列几点进行区分: 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2.劳动关系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而劳务关系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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