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解除的规定。所谓预告解除,是指无需取得对方同意,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有关条文的规定来看,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劳动合同法》是以劳动者享有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的,它明确了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劳动法》的规定则是从劳动者应履行义务角度来规定的,它强调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的权利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必须提前30天预告,即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二是预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明确了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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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其他。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法定情形与约定情形,约定情形主要看最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所约定;而法定情形则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的,当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劳动者就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这些情形主要有单位不发工资、不交社保、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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