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劳务派遣中如何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单位要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月的工资。但只有符合法定的情形才有补偿金。且月工资是指在解约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