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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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我国因地区差别明显,所以从南到北各地区经济发展有所不同。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首先统一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另外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为依据。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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