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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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明确自4月22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不受户籍地限制,全省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均可受理申请。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最低工资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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