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的股权出质登记并非可有可无,它所产生的是一种对抗效力。而记载于股东名册只是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质权并未发生变更,如果享有股权的股东与你签署了质押合同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那你们签署的质押合同就生效了,此时虽然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只能约束你和该名股东,不能对抗其他人,你只是在名义上享有质权。如果该名股东将股份出售给其他人,因为工商局未进行质权登记,所以其他人在不知道存在质权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股份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你的质权因为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法对抗其他人,那他就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当然的获取了该股份,你所享有的质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以公权力的方式对你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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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本身是有效的。经过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完成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关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以下事项有关: (1)股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还要确保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行政审批手续,如果涉及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也会有影响。 (4)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则要考虑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定程序。
股权转让但未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转让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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