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用工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工单位同意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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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是: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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