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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与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2.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前,申请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记申请; 3.申请房屋登记材料应尽量提供原件;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 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 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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