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如果属于无故辞退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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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违法解约的,有赔偿金,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法行使其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的,则没有赔偿金,也没有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符合无过错辞退员工等情形的,则只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具有依法裁员、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等情形的,劳动者有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具有过错性辞退等情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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