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区非因公死亡的补偿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个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丧葬补助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1000元标准执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以个人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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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因公死亡的赔偿标准。其近亲属可以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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