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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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双方可以先协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可以先试试找用人单位协商,问清楚具体情况,节省时间跟精力。 2、到劳动部门投诉。发现无法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进行协商,并且确定用人单位是故意不还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等举报投诉。 3、去申请劳动仲裁。经投诉之后发现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带着劳动合同还有相关的证据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4、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不过,如果情况恶劣的,如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拒付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有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时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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