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根据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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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通知工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立即通知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通知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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